目前對于拖車市場影響較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已經頒布施行的《專用拖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拖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技術要求》、《拖車安全管理條例》、《專用拖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拖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和即將發(fā)布的《拖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則》及財政部的關于拖車的具體補貼方案。其中《專用拖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拖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技術要求》于2009年9月30日正式發(f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但是由于我國各個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不平衡,在專用拖車標準開始實施的同時,非專用拖車也在同時使用。而專用拖車和非專用拖車在整車、座椅和其他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在整車方面,專用拖車對行駛記錄儀、車窗結構、防火措施、安全帶及集中控制裝置、照管人員座位都做了比較詳盡的要求。非專用拖車的整車方面則和普通平板拖車的要求一致。在座椅方面,專用拖車座椅采標來源于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FMVSS 222:1998《拖車乘員座椅和碰撞保護》。而我國平板拖車的座椅標準則基本參照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guī)ECE R80《大型平板拖車座椅認證及座椅強度和固定件強度有關的車輛認證的統一規(guī)定》,因此,在座椅性能要求這部分完全不一致,主要體現在座椅的前傾性能、后傾性能上。
4月10日正式發(fā)布的《專用拖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拖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在歷經爭議和修改后,與最初的征求意見稿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有:一是,對拖車發(fā)動機位置不再有明確規(guī)定,標準中指出:“若大中型專用拖車及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兩種(前橫置和前縱置發(fā)動機)結構,可以不限定發(fā)動機布置形式。這實際上是為了消除征求意見階段爭議較大的“長頭”、“平頭”之爭。二是,過渡期由3年縮減至13個月。三是,對專用拖車類型按照車輛結構和用途進行了重新劃分。四是,對專用拖車之前規(guī)定的保險杠厚度及底板高度亦不再做明確要求,但修改了對平板拖車翻滾試驗的要求,負載時側傾穩(wěn)定角不小于32°,空載時側傾穩(wěn)定角提高到35°。五是,拖車出廠時的最高車速限值,由60km/h提高到 80km/h。這兩個標準相對于《專用拖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專用拖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技術要求》有了不少變化,如增加了動力性、車高限值、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行駛系統和碰撞結構等的要求,修改了出口、踏步、通道、應急門窗、座椅以及內飾等方面的要求。自正式實施日后,將取代以前頒布的兩項拖車標準。由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牽頭制定的《拖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則》在經過與國內十余家主流平板拖車企業(yè)研討后,一稿已經上交至工信部,等待審核。預計有關拖車準入相關規(guī)定也將在《拖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拖車新國標正式發(fā)布后出臺。在《拖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定》初稿中,除了要求企業(yè)在近3年內各類平板拖車銷量不少于5000輛,還要求企業(yè)擁有整車、底盤和車架的生產能力,并有全自動機械化的焊裝線、總裝流水線以及電泳涂裝等生產條件。這意味著改裝車企業(yè)和那些不具有底盤生產能力的整車廠也將無法進入拖車市場角逐。
在剛剛公布的《拖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對于備受關注的拖車投入資金來源,在第三條做了相關的規(guī)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拖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拖車接送司機的服務。支持拖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拖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盡管財政部的具體補貼辦法尚未出臺,但是在《管理條例》中提到的財政資助和稅收優(yōu)惠就無疑已經推動拖車市場的蓬勃發(fā)展的資本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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